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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司執字第035843號
拍賣底價
$22
萬
應
不
待標
案號
113司執字第035843號
拍賣日期
114/05/23
保證金
4.48 萬
股別
(才股)
標別
2
詳細地址
高雄市杉林區司馬路
總建坪
15.21 坪
類型
透天
總樓層
主建坪數
加建坪數
15.21 坪
附屬坪數
土地面積
0坪
共有坪數
備註
建物
1.
地址
杉林區司馬路2巷49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拍賣金額
224,000 元
建物面積
【一層】面積 100.60 (M²)
(30.43 坪)
【權利範圍】 1/2
拍賣紀錄
1.
拍賣日期
2025-04-09
拍次
第3拍
底價
22.4 萬
狀態
流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2.
拍賣日期
2025-05-23
拍次
應買
底價
22.4 萬
狀態
待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法院筆錄
1.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2.
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元。
3.
保證金新台幣:45,000元。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查封時,據建物共有人羅○吉在場稱,該屋係家人自住,債務人目前在監。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位於杉林區新庄里,屬鄉村聚落區域,現況為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案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再連同收據送收狀處。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
13.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定,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
14.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公告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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