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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司執字第061921號
拍賣底價
$474
萬
應
不
待標
案號
113司執字第061921號
拍賣日期
114/05/23
保證金
94.72 萬
股別
(才股)
標別
詳細地址
高雄市梓官區大舍東路
總建坪
18.73 坪
類型
透天
總樓層
主建坪數
17.73 坪
加建坪數
附屬坪數
1 坪
土地面積
28.29坪
共有坪數
備註
土地
1.
地址
高雄市梓官區同安段1050地號
持份面積
【面積】526.13 M²
(159.15 坪)
【權利範圍】8/45
拍賣金額
4,064,000 元
建物
1.
地址
梓官區大舍東路36號
拍賣金額
672,000 元
建物面積
【坪數】陽台:9.93 (M²)
(3 坪)
【一層】面積 59.44 (M²)
(17.98 坪)
【二層】面積 53.27 (M²)
(16.11 坪)
【三層】面積 63.20 (M²)
(19.11 坪)
【權利範圍】 1/3
拍賣紀錄
1.
拍賣日期
2025-03-05
拍次
第1拍
底價
740 萬
狀態
流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2.
拍賣日期
2025-04-09
拍次
第2拍
底價
592 萬
狀態
流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3.
拍賣日期
2025-05-07
拍次
第3拍
底價
473.6 萬
狀態
流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4.
拍賣日期
2025-05-23
拍次
應買
底價
473.6 萬
狀態
待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法院筆錄
1.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2.
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36,000元。
3.
保證金新台幣:948,000元。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
本件土地於民國97年5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部分為巷道用地,部分有共有人之古厝平房建物。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嗣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部分為巷道用地,部分有共有人之古厝平房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就土地履勘、建物查封時,經入內檢視,屋內堆放許多第三人林○和之雜物。據第三人林○和在場稱,房屋為伊居住使用,債務人為共有人,並未居住在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 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保證金請應買人持聲請狀向本院收費處繳納, 再連同收據送收狀處。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
12.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定,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
13.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公告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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