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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司執字第012317號
拍賣底價
$523
萬
1
不
待標
案號
114司執字第012317號
拍賣日期
114/12/03
保證金
104.6 萬
股別
(讓股)
標別
2
詳細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
總建坪
9.98 坪
類型
透天
總樓層
2 層
主建坪數
9.98 坪
加建坪數
附屬坪數
土地面積
7.86坪
共有坪數
備註
土地
1.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福 河段1841地號
持份面積
【面積】52 M²
(15.73 坪)
【權利範圍】1/2
拍賣金額
5,200,000 元
建物
1.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輔 仁路55巷31號
拍賣金額
30,000 元
建物面積
【1樓層】面積 29.16 (M²)
(8.82 坪)
【2樓層】面積 36.83 (M²)
(11.14 坪)
【權利範圍】 1/2
拍賣紀錄
1.
拍賣日期
2025-12-03
拍次
第1拍
底價
530 萬
狀態
待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法院筆錄
1.
拍賣之苓雅區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於114年6月6日陳 報,由第三人租賃使用中,為不定期租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 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3.
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 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 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5.
本件分3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 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 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本標別無抵押權。租賃關係拍定後不受影響。
6.
本件苓雅區標的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共有人稱有輕微漏水,有無上開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 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 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 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10.
拍賣之標2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 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 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 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14.
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 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15.
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其他謄本資訊
建物總樓層
2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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