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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114司執字第066772號
拍賣底價
$699
萬
1
不
待標
案號
114司執字第066772號
拍賣日期
115/02/25
保證金
139.8 萬
股別
(文股)
標別
詳細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德安街
總建坪
30.18 坪
類型
大樓
總樓層
主建坪數
17.3 坪
加建坪數
附屬坪數
2.36 坪
土地面積
4.25坪
共有坪數
10.51 坪
備註
土地
1.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福 裕段1434地號
持份面積
【面積】2286 M²
(691.51 坪)
【權利範圍】6155/1000000
拍賣金額
5,480,000 元
建物
1.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德安街7巷8號10樓之3
拍賣金額
980,000 元
建物面積
【坪數】陽台:15.62 (M²)
(4.72 坪)
【十層】面積 114.41 (M²)
(34.6 坪)
【權利範圍】 1/2
2.
地址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拍賣金額
530,000 元
建物面積
【共有設施】面積 5651.56 (M²)
(1709.59 坪)
【權利範圍】 123/20000
拍賣紀錄
1.
拍賣日期
2026-02-25
拍次
第1拍
底價
699 萬
狀態
待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法院筆錄
1.
使用情形: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2人在場表示標的現由2人自住,管理費每月2830元, 自114年2月起未繳,依鑑定報告,屋齡約28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3.
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保證金新台幣:1,398,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私 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 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7.
依鑑價報告記載,1434地號為第四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建物拍定人需自行與土地所有人協商建物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否則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3.
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14.
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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