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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115司執字第036610號
拍賣底價
$2,253
萬
1
不
待標
案號
115司執字第036610號
拍賣日期
115/07/22
保證金
450.56 萬
股別
(敬股)
標別
詳細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河南路
總建坪
35.51 坪
類型
大樓
總樓層
主建坪數
加建坪數
附屬坪數
土地面積
39坪
共有坪數
35.51 坪
備註
土地
1.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088地號
持份面積
【面積】3145.00 M²
(951.36 坪)
【權利範圍】410/10000
拍賣金額
12,800,000 元
建物
1.
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河南路227號
拍賣金額
8,320,000 元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全部
2.
地址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拍賣金額
1,408,000 元
建物面積
【共有設施】面積 7431.83 (M²)
(2248.12 坪)
【權利範圍】 158/10000
拍賣紀錄
1.
拍賣日期
2026-07-22
拍次
第1拍
底價
2252.8 萬
狀態
待標
法院公告
原始檔連結
法院筆錄
1.
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 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 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 掛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並無償借予勝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掛 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 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 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現有兩個租約:1.出租予第三人廷仲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2.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 (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建物地下層 有多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 物占用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 電,右端有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每月管理費4,506元);債權人代理人 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所 在區域公共設施接近性佳、日常生活及交通便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3.
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保證金新台幣:4,506,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私 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 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就本院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現況占用同區段18715建號部分 (實際占用該18715建號之使用面積不明),該占用部分不在拍賣範圍,不能依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7.
本件編號1建物因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據債務人於前案具狀表示:編號1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 用,租期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另出租予第 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 月30日);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 之公共設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 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 波之風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且編號1建物因前手大量改 建,且屋齡已久,有多處嚴重漏水崩脫現象及明顯壁癌和鋼筋裸露處;編號1建物自112年5 月31日止積欠管理費,每期管理費新臺幣4,506元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9.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編定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 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 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14.
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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